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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時間: 發文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海洋局關于發布<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申報征收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公告》征求意見發布日期:2017年11月21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字體:大 中 小」 打印本頁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規范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規范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海洋局起草了《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申報征收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稅務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chinatax.gov.cn,進入主頁點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海洋局關于發布<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申報征收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公告》征求意見”提出意見。
2.電子郵件:sq@chinatax.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羊坊店西路5號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郵編:100038)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2017年11月30日。
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申報征收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海洋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生產等作業活動,并向海洋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應稅污染物,是指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體廢物。按照下列方法計征:
(一)大氣污染物。對向海洋環境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按照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后的前三項污染物計征。
(二)水污染物。對向海洋水體排放生產污水和機艙污水、鉆井泥漿和鉆屑及生活污水的,按照應稅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計征。其中,生產污水和機艙污水,按照生產污水和機艙污水中石油類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計征;鉆井泥漿和鉆屑按照泥漿和鉆屑中石油類、總鎘、總汞的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計征;生活污水按照生活污水中化學需氧量(CODcr)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計征。
(三)固體廢物。對向海洋水體排放生活垃圾的,按照排放量計征。
第四條 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的具體適用稅額按照負責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分局或征收處所在地適用的稅額標準執行。
生活垃圾按照環境保護稅法“其他固體廢物”稅額標準執行。
第五條 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應稅大氣污染物的應納稅額為污染當量數乘以具體適用稅額;
(二)應稅水污染物的應納稅額為污染當量數乘以具體適用稅額;
(三)應稅固體廢物的應納稅額為固體廢物排放量乘以具體適用稅額。
第六條 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由納稅人所屬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分局或征收處(以下簡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納稅人同屬兩個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分局或征收處管理的,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征收機關。
第七條 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實行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納稅人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第八條 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如實填報納稅人及排放應稅污染物的基本信息。納稅人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到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納稅人應當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應稅污染物的監測資料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留存備查的其他涉稅資料。
第九條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和協作機制。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污單位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數據、污染物樣品檢測校驗結果、處理處罰等海洋工程環境保護涉稅信息,定期交送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異常涉稅信息等情況,定期交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污染物監測規范,加強應稅污染物排放的監測管理。
第十一條 納稅人應當使用符合國家環境監測、計量認證規定和技術規范的污染物流量自動監控儀器對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進行計量,其計量數據作為應稅污染物排放數量的依據。
納稅人對生活垃圾排放量應當建立臺賬管理,留存備查。
第十二條 從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生產的納稅人,應當按規定對生產污水和機艙污水的含油量進行檢測,并使用化學需氧量(CODcr)自動檢測儀對生活污水的化學需氧量(CODcr)進行檢測。其檢測值作為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據。
第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留取鉆井泥漿和鉆屑的排放樣品,按規定定期送至具有國家認定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污染物含量檢測,其檢測值作為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據。
第十四條 納稅人運回陸域處理的海洋工程應稅污染物,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稅法及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向污染物排放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海洋局關于印發<海洋工程排污費征收標準實施辦法>的通知(國海環字〔2003〕2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