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大多數個體工商戶未以字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多以自然人身份開立儲蓄賬戶并用于辦理經營性資金的支付結算,導致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性資金和消費性資金無法區分,既不方便其辦理結算,也不利于加強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為解決上述矛盾,《賬戶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號或者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此規定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一是有利于提高個體工商戶的經濟地位,促進個體經濟健康發展。根據黨的十六大精神,個體工商戶作為非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同其他經濟組織享有平等的生產經營權利,其身份應受到重視,貢獻應得到認可,權利應得到保障。《賬戶管理辦法》將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表明個體工商戶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將享有同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相同的銀行結算服務。二是有利于滿足個體工商戶的支付結算需要,規范其財務管理。個體工商戶從事經營活動存在各種結算需要,《賬戶管理辦法》將個體工商戶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有利于銀行為其提供各種支付結算服務。如果將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使用和管理,只有符合《賬戶管理辦法》第39條、40條、41條的規定,方能將款項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這樣就可能不便于個體工商戶經營活動的款項結算,影響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同時,個體工商戶也具有把生產經營性資金和個人消費資金分開的內在要求。《賬戶管理辦法》這樣規定,有利于個體工商戶加強對其生產經營的財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