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今年的稅法Ⅱ教材第19頁中,第7點“對企業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轉讓股票差價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政策規定征免企業所得稅”。后面的“征免企業所得稅”是“免征企業所得稅”的筆誤嗎?還是說“轉讓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要征企業所得稅,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第9點也有類似類似的問題,同問。



教材中的表述,“征免企業所得稅” 不是筆誤,而是強調要根據具體的政策規定來確定是征還是免。對于第 9 點中類似的表述也是同樣的理解邏輯,即要按照相關政策規定來確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轉讓創新企業 CDR 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 CDR 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的征免稅情況。
2024 09/12 1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