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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權和再追索權的區別



追索權和再追索權的主要區別在于它們的行使條件、行使對象和法律后果。
追索權是在票據權利人的付款請求權得不到滿足之后,法律賦予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進行追償的權利。它是用來彌補付款請求權對保護持票人票據權利的實現所帶來的局限性的一種制度。追索權的行使需要一定的法定事由,例如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匯票被拒絕承兌、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等。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45。
再追索權則是受到追索而償還了票款的人因取得票據上的權利而向其前手再追索的追索權。再追索權的行使是以追索權的行使和實現為前提的,即只有當某一個票據債務人被追索并實際償還了票款后,他才能取得再追索權,向前手票據債務人進行追索。再追索權的行使期限通常較短,一般為3個月
2024 08/15 10:37

84784982 

2024 08/15 11:39
能舉個例子嗎能舉個例子嗎

會計陽光老師 

2024 08/15 14:08
甲簽發一張票據給乙,乙將其背書轉讓給Q,并記載,若Q提供的商品不符合本公司要求則不享有票據權利,其后Q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不知情的丙,票據到期丙提示付款被拒絕,丙Q可以向追索,Q付款后可以向甲再追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