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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注冊資本五年內繳齊全,國企的界定是什么



國企即國有企業,是指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部門所監管的企業本級及其逐級投資形成的企業。
國有企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例如在法定代表人的變動、公司治理等方面可能會受到相關管理部門的規定和監管。
新修訂的《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部分規定涉及國有企業。例如,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股東出資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于新《公司法》實施前已登記設立的公司,出資期限超過本法規定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逐步調整至本法規定的期限以內。
另外,根據2024年7月1日公布的《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
對于2024年6月30日前登記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剩余認繳出資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過5年的,應當在2027年6月30日前將其剩余認繳出資期限調整至5年內并記載于公司章程,股東應當在調整后的認繳出資期限內足額繳納認繳的出資額;而公司生產經營涉及國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的,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資期限出資。
對于股份有限公司,其發起人應當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
2024 07/15 1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