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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動產抵押,登記設立,動產抵押,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登記對抗。這個設立,對抗是什么意思?



在不動產抵押和動產抵押的法律規定中,“設立”和“對抗”具有以下含義:
“設立”指的是抵押權的成立和生效。對于不動產抵押,只有完成登記手續,抵押權才正式設立生效。這意味著在未進行登記之前,即使存在抵押合同,抵押權也未真正成立。
“對抗”則是指在動產抵押中,抵押合同生效時抵押權即設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例如,A 企業以動產設備向 B 銀行抵押借款,雙方簽訂抵押合同后,抵押權在合同生效時就設立了。但如果 A 企業又將該設備出售給不知情(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對價的 C 企業,并且沒有辦理抵押登記,那么 B 銀行的抵押權不能對抗 C 企業取得設備的所有權。
換句話說,“設立”強調的是抵押權本身是否成立和生效;“對抗”強調的是在面對第三方時,抵押權能否主張優先受償等權利。
登記設立旨在保障不動產交易的安全和穩定,因為不動產價值較高且變動相對不頻繁;而動產抵押采取登記對抗原則,是考慮到動產的流動性和交易的便捷性。
2024 07/04 12: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