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通過合伙企業間接持有公司股權來實現股權激勵能否使用遞延納稅政策?政策依據是什么?



通過合伙企業間接持有公司股權來實現股權激勵不能使用遞延納稅政策。政策依據是《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一條第(二)款,該條款對遞延納稅優惠政策做出了七個方面的限制規定,其中要求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而通過合伙企業間接持股,員工持有的是合伙企業的份額,并不是實施激勵企業的股權,因此難以直接解釋為“本公司的股權”
2024 07/03 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