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房地產開發公司在結算時未一并主張違約金及罰款,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是按照“實際支付金額”扣除還是按照“實際支付金額減去應該主張而未實際主張的違約金和罰款后的余額”來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的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扣除相關的成本費用。這些成本費用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以及其他扣除項目。
在清算過程中,如果房地產開發公司未一并主張違約金及罰款,那么這些違約金和罰款不應該被納入土地增值稅的扣除范圍。因此,土地增值稅清算時的扣除應該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來進行,而不是減去應該主張而未實際主張的違約金和罰款后的余額。
如果房地產開發公司在銷售過程中發生了違約行為,需要支付違約金或罰款,那么這些費用應該被視為與銷售有關的費用,而不是與取得土地使用權或房地產開發成本等直接相關的費用。因此,這些費用也不應該被納入土地增值稅的扣除范圍。
2024 03/05 11:43

丟了玉兔的嫦娥 

2024 03/06 08:08
如果本來工程造價是1000萬元,實際支付900萬元,施工方逾期施工違約,違約金200萬元,房地產公司應該主張而未主張該違約金,還是按照實際支付900萬元,而不是按照1000-200即800萬元來扣除,是嗎?

樸老師 

2024 03/06 08:21
對的,是按九百萬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