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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產受理前1年內的個別清償,不是可以撤銷嗎?為什么B不正確?為什么是半年之前的不能撤銷? 什么情況下是1年內不能撤銷?什么情況下半年前的不能撤銷?



在破產受理前1年內的個別清償,不是可以撤銷嗎?為什么B不正確?
回復:破產申請受理前1年內債務人提前清償的未到期債務,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到期,管理人請求撤銷該清償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該清償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且債務人有企業破產法規定破產原因情形的除外。該清償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且債務人有破產原因,那么就相當于是在“破產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對到期債務個別清償”,可以撤銷。所以B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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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是半年之前的不能撤銷?
回復:破產申請受理前1年內債務人提前清償的未到期債務,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到期,管理人請求撤銷該清償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該清償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且債務人有企業破產法規定破產原因情形的除外。該清償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且債務人有破產原因,那么就相當于是在“破產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對到期債務個別清償”,可以撤銷。
什么情況下是1年內不能撤銷?什么情況下半年前的不能撤銷?
回復: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情形:
(1)無償轉讓財產的;
(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①人民法院根據管理人的請求撤銷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以明顯不合理價格進行的交易的,買賣雙方應當依法返還從對方獲取的財產或者價款。
②因撤銷該交易,對于債務人應返還受讓人已支付價款所產生的債務,受讓人請求作為共益債務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解釋】該條款是指對原來已經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務“事后”補充設置擔保(只要補充設置擔保的行為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就可以撤銷)。
【提示】不包括債務人在可撤銷期間內設定債務的“同時”提供的財產擔保(該情形并未造成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①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債務人提前清償的未到期債務,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到期,管理人不得請求撤銷該清償行為的。
②該清償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六個月內且債務人(已達到破產原因)情形的除外。
(5)放棄債權的。
2022 11/09 15: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