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現有一份三方協議合同:甲方(需求方),乙方(供貨方),丙方(付款方,同時也是甲方的的非全資子公司),三方合同中約定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貨物,甲方委托其非全資子公司丙方支付貨款給乙方。請問這符合增值稅規定嗎?這種三方協議合同的發票流、資金流、合同流、服務流符合稅法規定嗎?謝謝!



這兩者均符合規定。
2022 08/05 11:53

156****4467 

2022 08/05 11:59
老師,能具體分析一下嗎?或者有相關的文件指導嗎?

156****4467 

2022 08/05 11:59
老師,能具體分析一下嗎?或者有相關的文件指導嗎?

稅法老師 

2022 08/05 12:16
乙向甲供貨,并向甲開具增值稅發票,雖然丙支付貨款,但實質甲才是購貨方,丙屬于代墊支付貨款;
乙向甲供貨,丙支付貨款給乙,并且乙開具增值稅發票給丙,則實質丙是購貨方,而甲無償取得實質上由丙采購的貨物,甲與丙之間屬于視同銷售,丙應按視同銷售貨物給甲繳納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