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023年3月15日《中國稅務報》第5版【EPC總包合同未分項開票,供熱企業補稅超500萬元】里講到稅務稽查發現的問題: 1、稅率適用錯誤 鍋爐設備(價值1.08億元)應適用13%貨物稅率,但混入建筑服務按9%抵扣,導致少繳增值稅: 稅率差補稅 = 1.08億元 ÷ (1+9%) × (13%-9%) = 432萬元 2、免稅項目未轉出進項稅 該企業居民供熱收入占比38%,但未對土建部分(7200萬元)進項稅分攤轉出: 應轉出進項稅 = (7200萬÷1.09×9%) × 38% = 246萬元 處理結果: 補繳稅款:432萬(稅率差) + 246萬(轉出) =678萬元 我想知道第2項中的土建部分(7200萬元)進項稅轉出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如果是新建的熱源廠房,可能要投產后一個供熱季結束才能知道準確的居民占比,那么前期建造的土建施工費的進項稅是不是可以全額抵扣?后期再做轉出。



土建部分進項稅轉出的法律依據是《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其中規定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對于無法劃分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應按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并轉出。
新建熱源廠房前期土建施工費的進項稅可以全額抵扣。后期若明確居民供熱收入占比,需按規定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并轉出
06/05 18:25

蝸牛 

06/05 18:31
了解,謝謝老師。

樸老師 

06/05 18:38
滿意請給五星好評,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