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這道題的c和d我不理解,書上不是說股息紅利和股權轉讓不得作為廣宣費的計算基礎么,怎么答案與書上老師講的不一樣。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不是的,這里有特殊規定;
根據(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該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未限定于專門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從相關性分析,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會發生業務招待行為,相應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與因股權投資而產生的經濟利益流入(包括股息、紅利以及轉讓股權收入)有關。
依據上述分析,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各類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含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股票)轉讓收入,均可以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的基數。
祝您學習愉快!
04/23 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