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公司申報殘保金時,上年在職職工人數,填報數據“大于”30人時,就可以保存提交申報,而數據“小于”30人時,系統就會阻斷,就不能保存提交申報。 1.這是什么原因呢? 2.要怎么解決這個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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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繼續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于勞務派遣公司也同樣適用該政策,只是在計算在職職工人數時,以勞務派遣用工的,應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2.小于30人,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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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勞務派遣或勞動事務代理形式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或代理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注:集團單位(有分支機構的),殘疾人用工一般計入為其發放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當發放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單位不一致時,計入至發放工資的用人單位,且需提供相關書面說明。
2.不包含,勞務派遣公司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中的A105050表中的工資不包含收到的代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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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萬元的代發工資不應列入A公司A105050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中的工資項目,因為這部分資金是A公司為B公司員工代發的工資,并不是支付給A公司自身員工的薪酬.
服務費1萬元可以在勞務派遣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中的主營業務收入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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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政策規定,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即勞務派遣用工人數計入了用人單位的從業人數。本著合理性原則,勞務派遣公司可不再將勞務派出人員重復計入本公司的從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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