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那什么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行政訴訟不受理的案件: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抽象行政行為);
【注】都不可單獨審查,但規(guī)章以下的規(guī)范性文件可附帶審查。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內部行政);
4.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行政終局裁決);
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刑事司法);
6.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行為(調解仲裁);
7.行政指導;
8.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重復駁回);
9.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如行政處罰的告知行為、聽證通知行為等(無實質影響)。
10.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無實質影響);
11.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為(過程行為);
12.行政機關根據法院的生效裁判、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作出的執(zhí)行行為,但行政機關擴大執(zhí)行范圍或者采取違法方式實施的除外(依法執(zhí)行);
13.上級行政機關基于內部層級監(jiān)督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zhí)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為(內部行政);
14.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過程行為)。
10/29 1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