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請問為什么要直接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200-15)×25%?我認為個報賬面1000-1000÷10×9/12=925,計稅基礎800,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125×25%,合報賬面800-800÷10×9/12=740,計稅基礎800,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60×25%,如果抵銷的話需要先抵銷遞延所得稅負債,再補充遞延所得稅資產,請問這樣的思路錯誤的點在哪里?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在稅法看來,這個內部交易屬于普通交易,交易發生后,這個資產的計稅基礎就變成了1000【不管是個別報表還是合并報表上,計稅基礎都是1000】,不再是800,這個就是您思路的錯誤之處。
這里實際上可以這樣來理解:合并報表上的抵消分錄,導致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少了(200-15),但稅法不認可抵消分錄,也即計稅基礎不受抵消分錄的影響,所以抵消分錄的編制,導致資產的賬面價值比計稅基礎少(200-15),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200-15),所以要按照(200-15)×25%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祝您學習愉快!
06/17 1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