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第二十三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蹦敲催x項B上級法院可以將行政案件的管轄權移交給下級法院是不是屬于管轄權的轉移呢?而答案解析為什么說沒有法律依據呢?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您所說的23條規定是指的具體哪個法的第23條呢?根據現行的《行政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來看,第23條都不是您所說的內容。
《行政訴訟法》第23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23條,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以其所屬的人民政府為被告;實行垂直領導的,以垂直領導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為被告。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可見,并沒有規定上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所以選項B的說法不正確。
祝您學習愉快!02/07 15: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