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請問老師,甲企業并不是從事股權投資企業,則股權轉讓收入,股息紅利,為什么要作為招待費的比例計算基數。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涉稅服務實務觀點: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從文件來看,文件中并沒有指出必須是專門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因此可以認為只要企業有從事股權投資的業務,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都是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但是這里也僅僅是指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不包括權益法核算的投資收益。
所以答案中加上了成本法下的股息紅利260萬元和股權轉讓收入600萬元。
祝您學習愉快!
08/26 17:17
扣圖咯帶骨 

08/26 20:48
權益法的所有者變動,為什么不算收入? 因為宣告的區別么, 有點混淆,謝謝老師

范老師 

08/27 09:34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這里會計當期因為所有者權益的變動而確認投資收益的,稅法中是不確認的,稅法中是按收付實現制來確認的。
祝您學習愉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