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為高檔化妝品生產銷售公司,為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消費稅稅率為15%。2×21年11月發生的業務如下:(1)11月5日,購進生產高檔化妝品的原材料(非應稅消費品),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為100000元、稅額為13000元,另取得運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為1000元、稅額為900元,以上款項均已支付。(2)11月15日,甲公司以300000元的不含稅價格將其生產的高檔化妝品銷售給乙公司,貨款尚未收到。(3)11月25日,甲公司委托丙公司加工一批高檔化妝品,甲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價格為50000元(不含稅),取得的加工費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為12000元、稅額為1560元,丙公司生產銷售同類化妝品的銷售價格為80000元(不含稅),以上款項甲公司已全部支付。甲公司收回后直接以80000元(不含稅)對外銷售,貨款已收到。(4)11月28日,因管理不善丟失一批外購原材料(非應稅消費品)。該批原材料為8月25日購入,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已知該批原材料的實際成本為20000元。按照公司的規定,倉庫保管人員應賠償9000元,凈損



同學你好
問題不完整
2024 11/11 1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