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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下,沒有約定,也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



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以下情形可能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共同侵權行為:如果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造成了他人的損害,那么這些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受害者可以向任何一個侵權人請求全部賠償。
代理行為中的連帶責任: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或者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關系中的連帶責任:以**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人和被**人承擔連帶責任。
產品責任中的連帶責任: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如果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反之亦然。
網絡服務提供者與網絡用戶的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合伙人對合伙債務的連帶責任: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保證合同中的連帶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法定的其他連帶責任情形: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等規定的其他特定情形下的連帶責任。
2024 10/22 14: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