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19. 甲合伙企業由有限責任公司 A、自然人老 王、老李合伙組成。甲合伙企業 2023 年取得 經營利潤 25 萬元,并決定分紅 20 萬元,約 定分配比例為 4:3:3。當年 12 月底,甲合伙 企業以企業資金 20 萬元為小王(合伙人老王 的兒子)購買一輛汽車,登記在小王的名下。 老王當年 12 月共取得經營所得( )萬元。 A. 6 B. 27.5 C. 26 D. 7.5答案是25*3/10+20=27.5(為啥不是拿分紅的20算呢)



在這個案例中,計算老王當年 12 月的經營所得不能僅僅依據分紅的 20 萬元來計算。
首先,甲合伙企業取得經營利潤 25 萬元,按照約定的分配比例 4:3:3,老王應分得的利潤部分為 25×3/10 = 7.5 萬元。
其次,甲合伙企業以企業資金 20 萬元為小王購買汽車,這 20 萬元應視為對老王的分配。因為老王的兒子小王接受了這一利益,在稅務上應視為對老王的分配。
所以,老王當年 12 月共取得經營所得為 7.5 + 20 = 27.5 萬元。
而僅僅用分紅的 20 萬元來計算,就忽略了按照約定比例應分得的經營利潤部分,所以不能只拿分紅的 20 萬元來計算。
2024 08/02 11: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