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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辦理出口退稅是要在收匯之后嗎?



您好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8年第16號 )第八條規定,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須按照30號公告的規定提供收匯資料:
①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類別為四類的;
②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申報的不能收匯原因是虛假的;
③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提供的出口貨物收匯憑證是冒用的。
上述第①種情形自出口企業被主管稅務機關評定為四類企業的次月起執行;第②種至第③種情形自主管稅務機關通知出口企業之日起24個月內執行。上述情形的執行時間以申報退(免)稅時間為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 )第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在申報退(免)稅時,對已收匯的出口貨物,應填報《出口貨物收匯申報表》,并提供該貨物銀行結匯水單等出口收匯憑證(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為收取人民幣的收款憑證,原件和蓋有企業公章的復印件)。也就是說屬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第八條規定的三種情形,收匯后才能申報退稅!
出口企業屬于上述情形的,企業將稅務反饋信息讀入出口退稅申報系統后,退稅申報系統擴展信息中將存在提供收匯資料的信息,企業進行退稅數據錄入時,需要進行“出口貨物收匯申報錄入(已認定)”的錄入。
如不屬于上述情形,出口企業除主管稅務機關特殊要求外,無須收匯后申報。在退稅申報期截止日(次年四月份申報期)收匯即可。如退稅申報期截止日(次年四月份申報期)未收匯,除視同收匯的9類情形外,適用免稅政策。
2024 07/22 16: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