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我們公司和集團是分子公司的關系,兩套報表,現在有一個外匯出口銷售的業務,總公司收了貨款,但是銷售光伏貨物的運維費幾百萬是我們子公司付的,形式發票也是開給我們子公司的,那么銷售光伏產品的出口發票是總公司開嗎?因為收款是總公司,那出口退稅是總公司退嗎,那我們子公司的這個運維費付了,對應這個項目,收錢不是我們,幾流也不通,有問題嗎



在這種情況下,存在一些潛在的問題和不規范之處。
通常情況下,如果總公司收取了貨款,那么出口發票也應由總公司開具,出口退稅也一般由總公司辦理。
子公司支付了光伏貨物的運維費,且形式發票開給子公司,這可能導致資金流、發票流和貨物流不一致,容易引發稅務風險和財務核算的混亂。
從合規和合理的角度來看,理想的處理方式應該是:
1.明確業務的歸屬和責任主體。如果銷售業務實質上屬于總公司,那么運維費也應由總公司承擔和支付。
2.調整資金和發票的流向,使其與業務實質相符,以避免稅務機關對三流不一致的質疑。
例如,如果總公司已經收取了全部貨款并辦理了出口退稅,那么對于子公司支付的運維費,可能需要通過內部結算的方式,由總公司將相關費用返還給子公司。
2024 07/18 15: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