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乙、丙、丁按照我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共同設立一從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約定了以下事項: 1.甲以現金5萬元出資,乙以房屋作價8萬元出資,丙以勞務作價4萬元出資,另外以商標權作價5萬元出資,丁以現金10萬元出資; 2.丁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為有限合伙人; 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擔虧損; 4,合伙企業的事務由丙和丁執行,甲和乙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也不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的,不需要經過其他合伙人同意: 6.合伙企業名稱為“威達物流合伙企業"。



1.出資方式及金額:甲以現金5萬元出資,符合《合伙企業法》中出資方式的規定。乙以房屋作價8萬元出資,同樣符合規定,但需注意房屋必須權屬清晰且可依法轉讓。丙以勞務作價4萬元出資,并同時以商標權作價5萬元出資。勞務出資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是允許的,但一般只限于普通合伙人。而商標權作為知識產權出資也是合法的。丁以現金10萬元出資,同樣符合規定。
2.合伙人身份:丁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為有限合伙人。這里需要注意,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一條,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此條符合規定。
3.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擔虧損。這是符合《合伙企業法》關于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規定的。
4.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合伙企業的事務由丙(有限合伙人)和丁(普通合伙人)執行,甲和乙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也不對外代表合伙企業。這里存在一個問題,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因此,丙作為有限合伙人,不應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財產份額轉讓:
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的,不需要經過其他合伙人同意。這一約定與《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二條不符,因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業名稱:
合伙企業名稱為“威達物流合伙企業”。這里需要注意,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五條,合伙企業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因此,如果該企業是有限合伙企業,則名稱中應包含“有限合伙”字樣。
2024 05/15 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