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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大修理支出,稅法上什么情況下需要計入長期待攤費用?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十三條規定: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上述“稅法”有關問題分別規定明確:
第六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第(二)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改建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外,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
上述第六十八條規定計入“長期待攤費用”的前提是針對“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和“租入固定資產”,規定的對象是“改建支出”;“改建支出”的內容范圍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稅務處理的規定要求是“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應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2024 05/10 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