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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通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分配、變價, 表決通過重整和解計劃,不可以委托給債權人委員會?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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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4/25 23:34

何萍香老師 

2024 04/26 08:20
表決通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分配、變價,以及表決通過重整和解計劃,這兩項決策都涉及債權人權益的重大調整。這些決策要求債權人直接參與,以確保每個債權人的權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債權人委員會雖然是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工會代表組成,其職責包括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監督破產財產分配等,但它主要是一個監督機構,而非決策機構。債權人委員會的主要目的是代表債權人行使其監督權,確保破產程序的公正、透明和合法進行,而不是代替債權人進行決策。
此外,對于債務人財產的分配和變價、重整和解計劃等決策,通常需要債權人的廣泛參與和討論,以充分考慮不同債權人的利益和關切。委托給債權人委員會進行表決可能會限制債權人的參與程度,無法充分反映債權人的意愿和訴求。
因此,為了確保決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及充分尊重債權人的權益,表決通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分配、變價,以及表決通過重整和解計劃等決策,通常不可以委托給債權人委員會進行。這些決策應當由債權人直接參與,通過債權人會議等形式進行表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