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訂立買賣合同的目的在于擔保出賣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這里老師舉的例子有好幾點不明白。 (1)甲向乙銀行借款,那么甲是債務人,乙銀行是債權人。手機店又與債權人乙銀行簽了個買賣合同。這里的甲是上文中的甲手機店嗎?還是第三人? (2)已經做了存貨抵押的手機店,是和誰做的存貨抵押?做了存貨抵押后還能和乙銀行簽買賣合同嗎? (3)我看網上的讓與擔保的解釋和抵押擔保的解釋,看不出區別,它們倆有什么區別嗎? (4)或者麻煩老師能舉個更詳細的例子來解釋這個“訂立買賣合同的目的在于擔保出賣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



尊敬的學員您好!參考一下
名則買賣,實則擔保或者履行債務。比如甲欠乙100萬元,甲是債務人,甲與乙簽訂買賣合同,約定甲不能清償這100萬元,就把甲的設備賣給乙,雖然甲乙是買賣合同,但目的是擔保甲清償這100萬元的債務。
2024 04/21 1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