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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以其財產為破產企業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債務人破產,第三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申報債權?謝謝



在第三人以其財產為破產企業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的情況下,第三人通常不享有直接申報債權的權利,因為抵押擔保僅涉及其對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具體來說,抵押權人僅對抵押人的特定物享有主債權范圍內的優先受償權,如果抵押物在其行使優先權之前已經滅失,則優先權也隨之消滅。此時,債權人的債權只能作為破產債權處理。但如果第三人對擔保物的滅失負有賠償責任,那么債權人對賠償金額仍享有優先權。
如果債務人的保證人或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他們可以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如果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他們也可以預先申報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但是,當債權人已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時,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不能再申報債權,以免出現對同一破產債務的重復清償。
所以,第三人作為抵押權人,在企業破產時通常不直接申報債權,而是根據抵押擔保的條款,在抵押物變現后享有優先受償權
2024 04/08 1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