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有一項利潤分享計劃,要求甲公司將2×21年1月1日起至2×21年12月31日止會計年度的稅前利潤,按照指定比例支付給在2×21年7月1日至2×22年6月30日為甲公司提供服務的職工。該獎金于2×22年6月30日支付。2×21年1月1日起至2×21年12月31日止會計年度的稅前利潤為1000萬元。如果甲公司在2×21年7月1日至2×22年6月30日期間沒有職工離職,則當年的利潤分享支付總額為稅前利潤的4%。2×21年12月31日,甲公司估計職工離職將使支付額降低至稅前利潤的3%(其中,直接參加生產的職工享有1%,總部管理人員享有2%)。2×22年6月30日,甲公司的職工離職使其支付的利潤分



A,B,C,D 選項A和B,盡管支付額是按照2×21年1月1日起至2×21年12月31日止會計年度的稅前利潤的4%計量,但是業績卻是基于職工在2×21年7月1日至2×22年6月30日期間提供的服務。因此,甲公司在2×21年12月31日應按照稅前利潤的50%的3%確認負債和成本及費用,金額為15萬元(1000×50%×3%),其中,計入生產成本的利潤分享計劃金額5萬元(1000×50%×1%)
2024 04/04 16: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