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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有限合伙企業要求是什么?有限合伙企業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有哪些利弊(稅務)



1、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設立合伙企業必須有2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依法承擔無限責任;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如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國家公務員等,不得作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是2個以上的公民的為設立合伙企業而簽訂的合同。合伙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伙目的和合伙的經營范圍;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合伙事務的執行;入伙與退伙;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違約責任。合伙協議還可以載明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和合伙人爭議的解決方式。
(3)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合伙人的出資必須是合伙人的合法財產或財產權利,合伙人必須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交付出資的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如果合伙人違反了這一義務,即構成違約,其他合伙人可追究其違約責任。合伙伴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伙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合伙只有擁有自己的名稱,才能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并參與訴訟,成為訴訟當事人。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經營場所是合伙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在地。合伙一般只有一個經營場所,記載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營業點。經營場所的法律意義在于確定債務履行地、訴訟管轄、法律文書送達等。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是指根據合伙的企業的業務性質、規模等因素而需具備的設施、設備、人員等方面的條件
2024 02/26 12:34

郭老師 

2024 02/26 12:34
有限合伙企業的個人股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承擔的有限責任。

84785022 

2024 02/26 13:54
老師我的第二問是有限合伙企業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的利弊

郭老師 

2024 02/26 13:56
有限合伙企業的個人股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承擔的有限責任
主要就是這個
然后稅務上,有限合伙繳納的是生產經營所得,有限責任公司繳納的是企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