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應付股利一直掛賬存在的稅務風險



你好,有風險的,具體依據如下:
1、財稅〔2016〕36號
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財稅[2003]158號
第二條規定:關于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財稅〔2008〕83號
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應依法征稅。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上述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4、國稅函[1997]656號
扣繳義務人將屬于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024 02/25 15:46

84785040 

2024 02/25 15:47
可以看出可能存在什么稅務問題么

小小霞老師 

2024 02/25 15:55
就是主要就涉及長期不分紅這個稅務風險

84785040 

2024 02/25 15:58
意思是作為扣繳義務人這部分的風險么

84785040 

2024 02/25 15:58
有點不太理解,可以詳細說一下么

84785040 

2024 02/25 15:59
一個公司應付股利很高對自身而言有什么稅務風險,可能存在什么情況少交了什么稅啊

小小霞老師 

2024 02/25 16:00
稍等我一會兒整理發給你

84785040 

2024 02/25 16:01
好的好的麻煩您了

小小霞老師 

2024 02/25 17:25
一個公司應付股利很高可能存在以下稅務風險:
1.未按規定計提股利稅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實際發生的股利支出計提預提所得稅,如果公司應付股利很高但未按規定計提股利稅額,就可能存在少交企業所得稅的風險。
2.未及時繳納股利稅款:企業應在分配股利后的15天內向稅務機關申報和繳納股利稅款,如果公司應付股利很高但未及時繳納股利稅款,就可能存在滯納金和罰款的風險。
3.股利轉增資本:如果公司將應付股利轉增資本而不進行稅務處理,就可能存在逃避股利稅的風險。
相關政策依據包括《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等相關法規文件。公司應當遵守相關稅法規定,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納稅義務,避免稅務風險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