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認購丙合伙企業10%的份額,屬于符合金融負債定義但是被分類為權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這不都被分類為權益工具了嗎?那為啥不分類為二類股?不分類為二類股那分類為什么?



有限的合伙人若其他方合理認為他代表合伙企業,他負擔無限責任 ,從這個角度看,是金融負債性質。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股權出質,不符合權益工具的概念,所以才說認購丙合伙企業10%的份額屬于符合金融負債但是被分類為權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不能將其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選項C錯誤
2024 02/05 18:17

84784972 

2024 02/06 16:41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股權出質,不符合權益工具的概念,老師,這個能詳細講講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