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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財產設立抵押權和質押權的。例子:甲有一輛車,9月1號質押給乙,準備9月3號交付給乙。但在9月2號抵押給丙并登記。請問乙和丙誰優先受償?


您好,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所以,在這個例子中,乙優先于丙受償。因為乙在9月1號就已經取得了車輛的占有,而丙在9月2號才取得車輛的占有。因此,乙的抵押權優先于丙的質押權得到實現。?
2024 01/30 14:19

同一財產設立抵押權和質押權的。例子:甲有一輛車,9月1號質押給乙,準備9月3號交付給乙。但在9月2號抵押給丙并登記。請問乙和丙誰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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