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①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③設立人為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 這兩句話有區別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三章法人,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七十五條:“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設立人為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
2023 12/30 16: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