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一) 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3%,存貨采用計劃成本核算。2020年1月份發生如下事項: (1)期初結存M原材料計劃成本為25萬元,材料成本差異借方余額為3萬元,M原材料對應的存貨跌價準備貸方余額為3萬元。 (2)2日,購入M原材料一批,實際支付價款為5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6.5萬元;采購過程中發生運雜費0.3萬元,保險費1萬元,入庫前挑選整理費0.2萬元(上述費用不考慮增值稅)。該批M原材料的計劃成本為58萬元。 (3)10日,生產產品領用該M原材料一批,領用材料計劃成本為30萬元。管理部門領用M原材料一批,領用材料計劃成本為5萬元。 (4)15日,收回之前委托乙公司加工的N半成品一批,委托加工時發出半成品的實際成本為15萬元;加工過程中支付加工費2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0.26萬元;裝卸費0.8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0.048萬元;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4.5萬元。甲公司收回該委托加工物資后準備繼續加工生產應稅消費品,該批N半成品的計劃成本為20萬元。 (5)月末,甲公司結存M原材料的可變現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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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2/09 18: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