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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算加計抵減額是進口環節繳納的進口增值稅可以計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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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企業購進貨物繳納的進口增值稅,如果不屬于用于免稅項目、集體福利等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根據上述規定,該企業購進貨物繳納的進口增值稅可以享受加計抵減。
2023 11/29 14: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