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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完整準確回答我的問題 可以總結下刑事法律制度下,有哪些涉及12小時,哪些涉及24小時嗎?拘傳和訊問有什么區別?


你好, 1、[12小時]《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2款:“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24小時]
(1)《刑事訴訟法》第83條第2款:“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2)《刑事訴訟法》第84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3)《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款:“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4)《刑事訴訟法》第92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5)《刑事訴訟法》第164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2023 11/14 20:59
呂昊老師 

2023 11/14 21:01
拘傳是指偵查機關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拘傳與傳喚訊問的區別有:法律性質不同,傳喚訊問是一種偵查手段,等同于通知,不具備強制性。拘傳則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可以使用戒具。實施機關不同,傳喚訊問由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實施。拘傳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都可以實施。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84785028 

2023 11/14 21:02
拘傳和訊問有什么區別?
呂昊老師 

2023 11/14 21:04
拘傳,是指偵查機關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它通常是對合法傳喚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在特殊情況下,不經傳喚也可以直接進行拘傳。如果犯罪嫌疑人抗拒拘傳,偵查官員可以使用戒具。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傳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一種,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均有權決定適用。拘傳的適用條件如下:
1、拘傳的對象是必須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的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負責人;
2、被執行人主張無履行能力,但沒有舉證又沒有說明理由,而執行法院查明其真實情況的;
3、執行人員發現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但無確切證據,被執行人又不提供證據和情況的;
4、必須是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如果出現不能抗拒的事由等特殊情況,則不能適用拘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