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和C單位簽訂了服務合同,約定由A公司分期支付C服務款項。現A因故需要委托B公司代為支付C其中一筆服務款(A與B聯名向C出具《付款說明函》),請教:稅法上應該允許委托支付行為吧?A與B在《付款說明函》上明確:B給C付款后,C應開具發票給B。這樣操作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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