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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增量留底稅額和存量留底稅額,2023年的最新政策是什么



你好
存量留抵和增量留抵的區別在于退稅金額的界定不同,存量留抵的退稅方式是通過將當期期末的留
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的留抵稅額相比較后,對孰低者的部分實施留抵退稅;而增量留抵的退稅方式
是通過將當期期末的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的留抵稅額相比較后,根據實際情況對增量的部分或當
期期末的留抵稅額實施留抵退稅。
2023 08/19 17:23

來來老師 

2023 08/19 17:24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以下簡稱14號公告)的規定,增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1)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2)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存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1)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2)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存量留抵稅額為零。
按照14號公告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來來老師 

2023 08/19 17:27
2023政策和2022 一樣的
政策都是有效的
符合增值稅留抵退稅存量留抵稅額的條件: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自2022年4月1日起
(一)加大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一次性退還小微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二)加大“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以下稱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并一次性退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1.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2.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6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三)適用本公告政策的納稅人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2.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三、自2022年7月1日起,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范圍,將《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以下稱2022年第14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制造業等行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的政策范圍,擴大至“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和“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下稱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
(一)符合條件的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二)符合條件的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制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申請留抵退稅的其他規定,繼續按照2022年第14號公告等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