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在物權法中,動產的善意取得中要求出賣人雖然無權處分,但是要求出賣人是合法取得的,如果是偷盜,欺詐,撿來的,那么受讓人即使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的價款,并進行了交付依舊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權,那么如果是票據是否依然適用?出賣人的票據是撿來的,在撿來后其發現被背書人的名字沒有填寫,遂將自己的名字寫在其上,并將這個票據轉讓給了善意的第三人,那么這個善意的第三人享有票據的權利嗎?



您好,這個的話,善意取得的第三人,是享有這個權利的,他是有的
2023 08/16 16:35

84785002 

2023 08/16 16:38
那出賣人不是也是撿來的嗎?如果原所有權人丟失的話,遺失,盜竊不就等于是銷贓了嗎?還是說這里和物權法不一樣?

小鎖老師 

2023 08/16 16:41
但是畢竟這個第三人,他支付了合理對家,并且不清楚

84785002 

2023 08/16 16:45
就是說這里和物權法的規定不一樣是嗎?

小鎖老師 

2023 08/16 16:51
嗯對是這個意思的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