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 2×22 年 5 月 1 日開始自行研發一項新產品,2×22 年 5 月至 11 月發生的各項研究、開發等費用共計 200 萬元,2×22 年 12 月研究成功,進入開發階段,發生開發人員工資 300 萬元,假設開發階段的支出有 40% 滿足資本化條件。至 2×23 年 1 月 1 日,甲公司自行研發成功該項新產品,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2×23 年 3 月 1 日為運行該項資產發生員工培訓費 10 萬元,該項無形資產預計尚可使用 10 年,無殘值,采用直線法攤銷,稅法規定的無形資產攤銷年限、殘值和攤銷方法與會計相同,為研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按照 200% 稅前扣除。不考慮其他因素,則甲公司 2×23 年年末該項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300×40% - 300×40%/10)*200%=21,為什么還要減去折舊才200%扣除,另外研發費用不加計扣除嗎



你好
研發費用是發生在2022年,2023年1月達到可使用狀態。現在問的是2023年。所以費用化的部分已經在2022年加計扣除了。
計入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300*40%=120,2023年攤銷=120/10=12,
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無形資產的賬面原值-攤銷)*稅法允許加計100%,因為稅法允許加計100%扣除,所以計稅基礎就是會計賬面價值的兩倍。=(120-12)*200%=216
2023 08/04 21: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