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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記賬規定有哪些?



你好,學員,耐心等一下
2023 06/21 21:05

施巧云老師 

2023 06/21 21:24
行政事業單位持有的使用年限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使用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和管理。
2、可長期使用并保持原有實物形態,屬于非流動資產。
3、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4、購置建造、接受捐贈和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
一,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
1.房屋及構筑物;
2.專用設備;
3.通用設備;
4.文物和陳列品;
5.圖書、檔案;
6.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二,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管理要求:
1、事業單位應根據規定的標準和分類,結合本單位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目錄。作為核算依據;
2、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應按規定程序報批;
3、報廢和轉讓一般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核銷(其中大型、精密貴重的設備、儀器報廢和轉讓,應經過有關部門鑒定,報主管部門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批準),變價收入(國家另有規定者外)應轉入修購基金;
4、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比照自有固定資產管理核算;
5、當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會計年度終了前,應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第四十一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行業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