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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6/07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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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6/07 16:43
國家稅務總局鎮江市稅務局稽查局
稅務處理決定書
鎮稅稽處〔2022〕21號
江蘇偉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2118266131172XB)
我局(所)于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6月21日對你(單位)(地址:揚中市新壩鎮新政中路1號)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發票違法及其他涉稅問題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經查,你單位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增值稅方面
1.借款利息收入未繳納增值稅
檢查人員發現你單位在2016年6月30日與楊**(上海永邦投資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確認的欠款憑證,楊**確認2014年從江蘇偉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借款48000000元,截止2016年6月30止尚欠你單位本金33000000元,借款利息按月息壹分另計,承諾其33000000元分三次還清本息,2017年12月20日前償還13000000元本金,2018年12月20日前償還20000000元本金,2019年12月20日前還清全部借款利息,如果楊**有一次不按以上還款時間足額償還欠款,則視為全部欠款到期,楊**即構成違約。截至檢查期你單位仍未收到上述欠款和利息,你單位提供了其向揚中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楊**和永邦公司就上述欠款還本付息的民事判決書(2019蘇1182民初4020號)。你單位一審勝訴,但楊**隨后上訴,經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2021蘇11民終1409號)原審基本事實不清,發回揚中市人民法院重審,揚中市人民法院傳票通知開庭時間為2022年6月20日。
根據證監會(2016)3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查明的事實,“楊**實際代持管理朱**持有的宏達新材料股票……足以證明朱**與上海永邦之間發生的行為是約定式購回證券交易,4800萬元的款項不是簡單的借款關系”,“上述事實和證據足以證明朱**與上海永邦合作,利用信息優勢合謀操縱‘宏達新材’股價”。朱**與楊**因此受到相應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盡管司法機關對你單位與楊**未償還的33000000元往來情況的法律關系未予定性,但從現有證據來看,你單位截止目前仍然在主張返還33000000元本金并按雙方約定借款之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按月息1%支付借款利息。你單位明確表示,盡管案件被發回重審,但并未提交新的民事訴狀,仍沿用原來的訴訟請求。因此,你單位一直按照借款性質主張對33000000元本金還本付息。你單位雖然未收到上述的本金和利息,但按照雙方協議約定,目前能夠確定你單位在2019年12月20日有權收取自2016年6月30日至2019年12月20日上述33000000本金產生的利息合計13767780.82元,應補繳2019年12月“貸款服務”增值稅401003.32元。
上述行為違反的法律、法規和稅收規范性文件: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五)金融服務。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1.貸款服務。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為進一步支持廣大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全面復工復業,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期限延長到2020年12月31日。”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你單位是小規模納稅人,根據上述補繳的增值稅,同時應補繳2019年城市維護建設稅10025.08元,教育費附加6015.05元,地方教育附加4010.03元。
上述行為違反的法律、法規和稅收規范性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號):“第二條 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三條?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第四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
第五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2)《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教育費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03〕66號):“一、關于教育費附加及教育地方附加費(一)取消對農村鄉(鎮)、村辦企業和私營企業等按銷售收入的4‰征收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辦法,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以下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3%征收教育費附加。(四)對繳納“三稅”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3)《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11〕3號):“(二)調整征收標準。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準由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1%提高到2%。”
(4)《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同時廢止。”
(三)印花稅
檢查人員發現你單位在2019年期間簽訂的部分股權轉讓協議未繳納印花稅,其中,2019年4月29日你單位受讓北京城市之光生態環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市之光”)15.57%股權,股權轉讓價款為60255400元,應繳納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 60255400×0.05%×50%=15063.9元;2019年4月29日你單位受讓城市之光10.27%股權,股權轉讓價款為39744600元,應繳納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 39744600×0.05%×50%=9936.2元;2019年12月20日你單位轉讓其持有的城市之光48.84%股權,股權轉讓價款為23443200元,應繳納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 23443200×0.05%×50%=5860.8元。綜上,你單位2019年應繳納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15063.9+9936.2+5860.8=30860.9元。
上述行為違反的法律、法規和稅收規范性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2.產權轉移書據;3.營業賬簿;4.權利、許可證照;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第五條?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第七條?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2)《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綜上,追繳你單位2019年印花稅30860.9元。
(四)企業所得稅
1.取得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用以虛列費用
根據鎮江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函,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間,你單位實際經營人及控制人朱**為沖抵成本從而偷逃稅款,指使公司員工找人注冊成立22家空殼企業,再以這22家空殼企業的名義為其實際控制的你單位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1162份,不存在真實交易。
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在上述22家企業開完發票后,朱**又讓員工孫某通過陳某為你單位再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233份,不存在真實貨物交易。
檢查人員對你單位的前財務人員施*制作了詢問筆錄,據其所述,從2019年開始,朱**讓其和江蘇明珠硅橡膠材料有限公司(朱**實際控制的另一家公司,以下簡稱“明珠硅橡膠”)員工蒲**負責注冊公司,郭**(你單位財務經理)負責開票,共注冊了21家公司,主要開具咨詢費、中介費的發票,上述開票公司與你單位沒有真實的業務往來。經檢查人員核實,結合經偵提供的訊問筆錄,施*等人實際注冊了22家公司,實際開票并入賬增值稅普通發票1156份,價稅合計金額106350000元,上述企業均已注銷。
檢查人員通過梳理鎮江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提供的你單位的對公賬戶銀行流水,結合經偵提供的江蘇你單位管理有限公司涉案發票資金流水明細表,發現上述22家公司中,除了揚中市東利科技信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與你單位之間沒有資金流轉,其余21家公司都與你單位存在資金流轉。你單位于2019年12月開始支付款項,通過其對公賬戶(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揚中市支行:1033****7388)將發票價稅合計金額總款項分別轉至上述21家公司的對公賬戶,這21家開票公司每次收到款項后將所收款項轉至龔**(朱**妻子)個人的銀行賬戶(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228****7378、6228****8610),部分公司會留下部分款項用于繳納稅款,龔**將所收款項轉至你單位對公賬戶循環使用。
檢查人員對明珠硅橡膠前財務經理孫*制作了詢問筆錄,據其所述,2020年朱**讓其與開票公司聯系,讓對方開具大約42000000元咨詢費普通發票入賬。孫*聯系了開票單位負責人陳**,大概找了六、七家企業,共開具了增值稅普通發票31290000元,約定的6%開票費是通過陳**開票給明珠硅橡膠,從明珠硅橡膠對公賬戶轉賬給對應的開票企業過賬時與明珠的開票費一并扣除,將剩余的款項轉給朱**控制的個人銀行卡,你單位與上述企業沒有真實的業務往來。經檢查人員核實,結合經偵提供的證據,孫*等人通過陳**控制的8家企業開具并入賬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為239份,價稅合計金額31290000元,上述企業均已注銷。
檢查人員通過梳理鎮江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提供的你單位和明珠硅橡膠的對公賬戶銀行流水,結合經偵提供的江蘇明珠硅橡膠材料有限公司涉案發票資金流水明細表,開票費通過明珠硅橡膠對公賬戶(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揚中市支行:1033****3113)進行流轉。
根據鎮江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函,你單位接受虛開發票1395份,檢查人員經核查企業賬簿發現上述1395份發票中,有45份發票并未實際入賬,價稅合計-100000元。另外,檢查人員經核查發現有45份發票不在公安函中但企業已入賬,價稅合計4050000元。綜上,你單位實際接受虛開發票1440份,價稅合計137540000元,實際入賬發票共計1395份,價稅合計137640000元。
檢查人員經核查,上述虛開的發票存在提前入賬的情況。2018年12月,你單位實際入賬發票為270份,價稅合計為25000000元,計入管理費用-其他,實際結轉管理費用25000000元,應調增2018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5000000元。
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你單位實際入賬發票為886份,價稅合計為81350000元,計入管理費用-其他、管理費用-律師費,于當年全部結轉(當年管理費用合計83649287.8元),已在2020年5月匯算清繳期申報。你單位于2021年10月變更2019年度所得稅申報表,變更管理費用為76549287.8元,其中,調減管理費用7100000元,全部為上述886份發票中的80份。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74250000元。
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你單位實際入賬發票為239份,價稅合計為31290000元,計入管理費用-咨詢管理費、管理費用-服務費,實際結轉管理費用31290000元,應調增2020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1290000元。
綜上,應調增你單位2018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5000000元,調增2019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74250000元,調增2020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1290000元。
上述行為違反的法律、法規和稅收規范性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2.多筆其他應收款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作為資產損失稅前扣除
經檢查,你單位在檢查期間內存在其他應收款尚未追償或追償尚未結束,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根據企業提供的營業外支出情況說明,你單位于2019年3月31日將轉給劉**和陳**的款項計入營業外支出,其中,2015年5月25日轉給陳**6000000元,2015年2月10日轉給劉**1000000元;你單位于2019年10月31日將轉給何**的20000000元計入營業外支出,此筆款項于2014年12月12日轉出;你單位于2019年12月31日將轉給楊**的15000000元計入營業外支出,此筆借款于2016年6月8日和12日2日分別轉出5000000元和10000000元。上述款項均無借款協議、專項申報等備查資料,且截至本次檢查企業仍未追償,直接將上述款項計入營業外支出,不符合稅法規定,應調增2019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6000000+1000000+20000000+15000000=42000000元。
你單位于2019年10月記6號列支營業外支出125020000元。據企業所述,該營業外支出對應兩個部分,分別為與上海永邦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永邦”)33000000元的往來和與楊**(上海永邦的控股股東)92020000元的往來。
其中,上述與上海永邦33000000元的往來,具體情況如下:2014年6月份,上海永邦和楊**向偉倫投資出具借條(此借條已作廢),借款48000000元,2014年6月4日和7月14日偉倫投資分別轉給上海永邦28000000元和楊**20000000元。截至2016年6月,已還款15000000元。2016年6月30日,楊**與偉倫投資重新簽訂了欠款憑證,約定33000000元分三次還清本息,2017年12月20日前償還13000000元本金,2018年12月20日前償還20000000元本金,2019年12月20日前還清全部借款利息(月息壹分),如果楊**有一次不按以上還款時間足額償還欠款,則視為全部欠款到期,楊**即構成違約(該應收款項其他情況詳見增值稅1.借款利息收入未繳納增值稅)。楊**未按上述約定履約,且企業未能提供確鑿證據證明上海永邦及楊**已無力清償債務,企業將33000000元于2019年提前計入營業外支出且未出具專項報告于稅前扣除,不符合稅法規定,應調增2019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3000000元。企業出具情況說明明確表示,截至2022年4月18日仍無法提供進一步相關資料以備查,如后續確實符合稅前扣除的條件,建議你單位自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15號公告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其中,上述與楊**(上海永邦的控股股東)92020000元的往來,具體情況如下:檢查人員核查了上述92020000元對應的記賬憑證及其附件,發現2014年7月7日朱**個人賬戶轉出的12020000元,但你單位無法提供從其對公賬戶轉出至朱**個人賬戶的銀行記錄。檢查人員發現你單位于2014年11月4日轉賬至朱**個人賬戶40000000元,你單位于2014年11月30日記001號憑證將其計入其他應收款/朱**;2014年11月18日轉賬至藍*(朱**妻子)個人賬戶19200000元,你單位于2014年11月30日記003號憑證將其計入其他應收款/朱**(借給楊**),憑證還反映將朱**其他往來800000元計入其他應收款/朱**;2014年12月5日轉賬至高**個人賬戶20000000元,你單位于2014年12月30日記004號憑證將其計入其他應收款/朱**。企業直接將上述92020000元作為應收楊**款項于2019年10月記6號計入營業外支出。
你單位提供了2016年6月30日楊**簽字的欠款憑證“本人楊**在2014年承諾朱**投資深圳美谷佳網絡醫院股權投資項目捌仟萬至壹億元資金的,本人答應先借款后轉股的。本人總共向朱**借款玖仟貳佰萬元(有借款借據),此借款朱**全部是股票質押借給我的……在此之前本人寫給朱**項目欠款憑證作廢,以此憑據為準”。你單位提供了委托付款協議,表示上述款項是你單位委托朱**、藍*、高**轉付楊**用以收購深圳美谷佳項目的投資款。后續楊**不執行2016年6月30日簽訂的欠款憑證,朱**作為被害人以涉嫌詐騙罪向上海市徐匯分局報案,經上海公安查實后,2019年1月14日向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20年4月13日做出不起訴決定書(滬徐檢三部刑不訴〔2020〕1號),2020年4月21日,朱**提出申訴,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于2021年7月9日做出維持原不起訴決定(滬檢一分二審刑申通〔2021〕Z10號)。
綜上,根據你單位提供的楊**簽字的欠款憑證、深圳美股佳股權合作協議以及相關刑事案件文書,綜合反映出上述92020000元支出與你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無關,且無企業相關追償催收記錄,同時你單位也不能提供該部分應收款項損失的專項備查資料。企業將上述款項92020000元于2019年10月記6號計入企業的營業外支出于稅前扣除,不符合稅法規定,應調增2019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92020000元。
綜上,應調增你單位2019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42000000+33000000+92020000=167020000元。
上述行為違反的法律、法規和稅收規范性文件: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5號):
“第四條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五)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七)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第二十三條?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六、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四、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三)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3.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計入企業營業外支出
你單位于2019年4月記9號列支營業外支出6144932元,經與企業確認,該筆支出無法確定來源,且憑證后無任何協議、銀行回單等可以證明支出真實性的證據資料,企業直接將其列支在營業外支出科目并于稅前扣除,不符合稅法規定,應調增2019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6144932元。
上述行為違反的法律、法規和稅收規范性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4.計提工資并于當年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稅前扣除,但并未實際發放
你單位于2019年計提了應付職工薪酬600000元,賬面顯示發放550000元,憑證后附件為工資表。經核查,企業無法提供發放工資的銀行支出證據以及與相關員工的雇傭協議、社保繳費記錄,無法證明該筆支出的真實性,應調增2019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600000元。
上述行為違反的法律、法規和稅收規范性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5.福利費列支不符合稅法規定,不予稅前扣除
你單位2019年賬面顯示福利費為14414.57元,因你單位2019年工資并未實際發放,所以其列支的福利費不予稅前扣除,其中,2019年4月記13號列支的醫療費8414.57元在朱**的個人支出中另行調整,此處需調增2019年應納稅所得額6000元。
上述行為違反的法律、法規和稅收規范性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6.非生產經營的個人支出計入企業管理費用
經檢查,你單位存在部分報銷屬于股東朱**的個人消費,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企業將這部分支出計入管理費用在稅前列支,不符合稅法規定。具體為2019年4月記13號列支管理費用8414.57元,為北京兒童醫院的發票以及非公司員工的檢查費用,該支出不能在稅前列支,應調增2019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8414.57元。
上述行為違反的法律、法規和稅收規范性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7.借款利息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上述借款本金33000000元應在2019年12月收取自2016年6月30日至2019年12月20日借款利息收入13767780.82元(含稅,詳見增值稅1.占用資金的利息收入未繳納增值稅),應調增2019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3366777.50元。
你單位出具情況說明明確表示,截至2022年4月18日仍無法提供進一步相關資料以備查,如后續相關利息損失確實符合稅前扣除的條件,建議自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15號公告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上述行為違反的法律、法規和稅收規范性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8.補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經查,2019年應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10025.08元,補繳教育費附加6015.05元,補繳地方教育附加4010.03元,應計入稅金及附加,調減當期應納稅所得額20050.16元。
上述行為違反的法律、法規和稅收規范性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9.補繳的印花稅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2019年應補繳印花稅30860.9元,應計入稅金及附加,調減當期應納稅所得額30860.9元。
上述行為違反的法律、法規和稅收規范性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綜上,調增你單位2018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5000000元,追繳2018年企業所得稅6250000元;調增你單位2019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61345213.01元,追繳2019年企業所得稅65336303.25元;調增你單位2020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1290000元,你單位2020年申報的納稅調整后所得為-27279419.32元,應調增你單位2020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1290000-27279419.32=4010580.68元,追繳2020年企業所得稅1002645.17元。
(五)個人所得稅
1.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個人支出計入企業管理費用
經檢查,你單位存在部分報銷費用屬于股東朱**的個人消費,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具體為2019年4月記13號列支管理費用8414.57元,為北京兒童醫院的發票以及非公司員工的檢查費用,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20%稅率責成你單位補扣補繳個人所得稅8414.57×20%=1682.91元。
上述行為違反的法律、法規和稅收規范性文件: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 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扣繳義務人違反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處罰外,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
二、?處理決定及依據
本案經國家稅務總局鎮江市稅務局稽查局集體審理,做出稅務處理決定如下: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的規定,追繳你單位2019年12月“貸款服務”增值稅401003.32元。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教育費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03〕66號),《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11〕3號),《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的規定,追繳你單位2019年城市維護建設稅10025.08元,教育費附加6015.05元,地方教育附加4010.03元。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的規定,追繳你單位2019年印花稅30860.9元。
(四)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的規定,責成你單位代扣代繳2019年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1682.91元。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5號)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追繳2018年企業所得稅6250000元,2019年企業所得稅65336303.25元,2020年企業所得稅1002645.17元,合計72588948.42元。其中,你單位通過虛開發票多列支出的方式,少繳2018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合計25000000×25%=6250000元;通過虛開發票多列支出和列支無真實性營業外支出的方式,少繳2019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合計(81350000+6144932)×25%=21873733元;通過虛開發票多列支出的方式,少繳2020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合計(31290000-27279419.32)×25%=1002645.17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確認2018年度偷稅并應予追繳企業所得稅為6250000元,確認2019年度偷稅并應予以追繳企業所得稅為21873733-1775000=20098733元,確認2020年度偷稅并應予以追繳企業所得稅1002645.17元。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七十五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的規定,對向你單位追繳的上述稅款,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七)因你單位對本案行政處罰事項申請聽證,我局依法于2022年5月18日舉行了聽證會,會后經審議決定,雖然你單位虛開發票偷逃企業所得稅行為、列支無真實性營業外支出用以偷逃企業所得稅行為、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行為應予行政處罰,但根據《關于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1〕8號)中“行政執法機關在移送案件時……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原則上應當在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后,再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你單位因涉嫌虛開發票罪(與本案屬于同一違法事實)已被司法機關查處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對你單位上述應予處罰的違法行為暫不作出行政處罰,待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后,再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并一并下達《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揚中市稅務局將上述稅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并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你(單位)若同我局(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鎮江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稅務機關(印章)
二O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