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中級經濟法,圖片題目不明白,票據關系形成后與基礎關系分離,這句話對的吧?基礎關系指的是真實交易關系吧,題目意思是沒基礎關系吧,怎么形成票據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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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基礎關系,這題的債務關系就是(經42萬錢)
2023 04/27 10:39

84784964 

2023 04/27 11:03
我看了教材,意思是說,就算沒有基礎關系,只要票據形式符合,票據關系也能形成

廖君老師 

2023 04/27 11:05
您好,圖2也是說這個”該票據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據關系就是有效的“

84784964 

2023 04/27 11:07
還是看教材靠譜,講課老師講沒講,哎

廖君老師 

2023 04/27 11:14
您好,教材是按考納編的,看這個好

84784964 

2023 04/27 11:16
主要是看不懂,嘿嘿

廖君老師 

2023 04/27 11:17
親愛的,我覺得您太謙虛了,您總結得可好了,上面

84784964 

2023 04/27 11:29
我還有個問題,你幫我看看嗎?我再送個5塊錢的心意咋樣

84784964 

2023 04/27 11:30
圖片題目,表格說的時限是付款請求權還是追索權?題目問的是付款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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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君老師 

2023 04/27 11:30
親愛的,您發一下我看我會不會哈,感謝您的信任

84784964 

2023 04/27 11:32
發了,上一條消息

廖君老師 

2023 04/27 11:37
您好,收到圖片了,我現在去讀圖

廖君老師 

2023 04/27 11:45
您好,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圖2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A 本票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2016年5月20日――2018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滅,因此甲享有票據權利;
B匯票的持票人(見票即付除外)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2015年6月20日―― 2017年6月20日)不行使而消滅,因此乙享有票據權利;
C見票即付的匯票,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2015年5月20日――2017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滅,2017.5.27超過2年 因此丙的票據權利消滅;
D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2015年5月20 日――2015年11月20日不行使而消滅,2017.5.27超過6個月因此丁的票據權利消滅。

84784964 

2023 04/27 11:59
那,那個表格既可以是付款請求權的時限也可以是追索權的時限?

廖君老師 

2023 04/27 12:02
您好,是的呢,就是票據權利,付款和追索都是這個時限

84784964 

2023 04/27 12:02
那為啥第四行和第五行說的是追索權和在追索權呢?

廖君老師 

2023 04/27 12:09
您好,我去查資料了,上面我的信息欠妥當,
追索權既可以在票據到期之前行使,也可以在票據到期之后行使,而付款請求權只能在票據到期后才能行使
那個2年和6個月是付款請求權了,追索權是4 5行的

84784964 

2023 04/27 12:13
啊?4行5行是追索權,123行是付款請求權?還是付款請求權或追索權都行?

廖君老師 

2023 04/27 12:15
您好,123行是付款請求權? ,4行5行是追索權

84784964 

2023 04/27 12:19
那也不對吧,我有個題問的是追索權,也用了123行的,心意5元已經送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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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君老師 

2023 04/27 12:25
親愛的,謝謝您,一會我研究一下回復您

廖君老師 

2023 04/27 13:19
您好,我查資料去了。圖中123行是對出票人和承兌人,就是付款請求權,45對前手那是追索權(從拒絕,清償,訴訟日起算的,追6再追3)(圖的2列是指定人了),上圖追索是3.23被拒了,但這是對出票人的追索,是在2年,不是前手的6個月
1.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都是持票人享有的權利,其中付款請求權為第一順序權利,追索權為第二順序權利。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得不到付款時,才可以行使追索權。
2.付款請求權的義務主體為票據的主債務人或其他付款義務人,追索權的義務主體主要為出票人、背書人和其他票據債務人。付款義務人主要指承兌人和出票人,票據債務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
3.一般都是當承兌人拒付后,持票人即享有追索權,可對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進行追索,而且可以不按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4.對于付款請求權,持票人對票據出票人和承兌人的付款請求權時效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
5.對于追索權,分幾種情況:(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追索權時效,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2)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時效,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3)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時效,自持票人清償債務之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