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為由對抗持票人”與“票據關系一經確定,就與基礎關系相分離,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或是否有效,對票據關系都不受影響”,這兩個法條,在中級經濟法案例適用上,有什么區別?謝謝



同學你好!正在解答中,稍等
2022 11/20 15:12

84784966 

2022 11/20 15:32
就是中級會計考試里面,經濟法這兩個法條不理解,總是用錯,麻煩給解答一下

小丸子老師 

2022 11/20 15:36
票據法第十三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為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例如:甲和乙進行商品買賣,甲交付了貨物,乙開出轉賬支票。如果甲將轉賬支票背書給丙,此時甲不能及時交貨,買賣合同履行出現問題。票據到期,丙向乙提示付款,乙不能以甲未及時交貨為由而拒絕支付票據款項。
票據法第十條: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關系一經形成,就與基礎關系相分離,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對票據關系都不起作用。
例如:甲和乙進行商品買賣,甲交付了貨物,乙開出轉賬支票。如果甲將轉賬支票背書給丙,此時甲不能及時交貨,買賣合同履行出現問題,但票據依然有效不受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