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這題的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什么意思?債券投資,其他債券投資,交易性金融資產,其他權益工具投資里面的那一種?期末公允價值變動怎么處理的? 2出賣人和買受人標的物交付地是哪里?



同學你好,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外的其他的債權證券和權益證券。企業購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目的是獲取利息、股利或市價增值。
其他債權投資科目替代原準則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中的債權投資部分.
其他債權投資科目在財務報表中分三種情況列示:
1、其他債權投資:反映資產負債表日企業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長期債權投資的期末賬面價值.2、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資產: 自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到期的長期債權投資的期末賬面價值.3、其他流動資產: 企業購入的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一年內到期的債權投資的期末賬面價值.
其他權益投資工具科目替代原準則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中的股票投資部分.
只有其他權益工具投資的報表項目列示和會計科目名稱是保持一致的.
2023 04/17 13:35

Xia老師 

2023 04/17 13:48
同學你好,根據上面的定義,所以期末公允價值可能是計入投資收益或者其他綜合收益。
買賣合同如何確定交付地點依據《合同法》第141條第2款第2項的規定:“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如前所述,這里的“標的物不需要運輸”應當理解為“合同未涉及運輸事宜”的情況下,區分當事人簽約時是否知道標的物所處的地點來確定標的物的交付地點。對于履行地點不明確時如何確定標的物的交付地點,除了上述分則的規定外,《合同法》總則第62條第3款也作出了相關規定根據適用法律的一般原則,分則有規定的,應首先適用分則的規定,但對于不動產的交付,《合同法》分則未作出具體規定,所以應適用總則第62條第3款的規定,即當雙方當事人未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時,“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

84785031 

2023 04/17 14:43
謝謝老師講的很全面!但能不能更精簡一點,解題的思路和題眼在哪里?

Xia老師 

2023 04/17 14:58
同學你好,第一題的思路就是公允價值變動只是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投資性房地產才涉及的科目,然后記住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新準則下費分類
第二題關鍵點是標的物不需要運輸,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個地點,這時候只有訂立合同時的地點是明確的,然后結合對法條的規定加以選擇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