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您 好,想請教您一下,比如公司每個月是在15號前發工資,4月15號發放的是3月份的工資,那我在4月15號前申報的是3月份的個稅吧,又有同事說我這樣申報不對,說3月份的工資,應該在5月15號申報



你好,四月份申報的是三月份發下去的。
2023 04/12 14:47

郭老師 

2023 04/12 14:47
三月份的在四月份發放,五月份申報,這個是對的。

84784961 

2023 04/12 14:49
我現在公司申報的方式是,4月15號發3月份的工資,我就馬上申報3月份的個稅,那我這樣申報,有沒有問題呀

84784961 

2023 04/12 14:50
三月份的在四月份發入,五月份申報,征對的是有些公司是在15號之后發放,才是在5月份申報吧,我們公司是在15號那天發工資,那我在4月15號報3月份工資,那也沒有問題吧

郭老師 

2023 04/12 14:50
你好,你提前申報了個稅,提前申報了一個月。

郭老師 

2023 04/12 14:50
不能說你這個申報是正確的,你是提前申報。

84784961 

2023 04/12 14:51
提前申報,有什么問題不

郭老師 

2023 04/12 14:54
你好,你沒有發工資給人家申報了的話,這種情況下個人可以投訴你們的可以申訴。

84784961 

2023 04/12 14:57
不是呀,我們是實際發放工資了呀,
沒有存在說,提前申報呀,

84784961 

2023 04/12 14:58
4月15號,準時發入3月份工資,4月15號馬上報3月份的個稅,不存在說,沒有發工資的說法呀

郭老師 

2023 04/12 14:59
依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將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因此,扣繳義務人應該在發放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的次月15日內辦理申報。
2、如果扣繳單位前期未按上述規定操作,存在“當月代扣的個人所得稅,當月申報并繳納”的情況,那么就需要將扣繳申報期限調整為支付所得的月度終了后十五日內辦理扣繳申報。
3、如果沒有按照稅法規定期限申報,當2019年1月1日個人所得稅新稅制及專項附加扣除實施時,扣繳單位申報期限有差異,就會產生數據歸集交叉,對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有所影響。

郭老師 

2023 04/12 14:59
你看一下這個規定,這個是發放的,次月15號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