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某實行出口免抵退稅的機械廠2019年8月末留抵稅額3 000元,9月發生下列業務: (1)購入生產用A材料10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339 000元。 (2)購入生產用B材料10噸,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價稅合計11 300元。 (3)支付A材料運費2 000元(不含稅),取得專用發票。 (4)銷售自產產品甲機器4臺,開具增值稅發票,含稅價款160 000元;支付甲機器運輸費2 000元(不含稅),取得專用發票。 (5)購買生產設備1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價款40



請問這個機械廠需要如何對這些業務做稅費的處理?
2023 03/14 19:38

良老師1 

2023 03/14 19:38
針對上述情況,機械廠應先根據發票類型,將339000元、11300元,以及40元等發票金額分別計算出增值稅;支付2 000元的運費不含稅,不計入增值稅稅額。然后根據留抵稅額3000元,與應納稅額比較,若應納稅額大于留抵稅額,則機械廠應當繳納稅額,以及銷售自產產品甲機器4臺,需要繳納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