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為什么契稅不能算在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里?在發票法下只是不能作為加計5%的基數扣除,但扣除項不是可以扣除嗎?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請稍后~
2023 02/23 18:12

84785039 

2023 02/23 18:17
問錯了,應該是年限,2019.6-2020.4月,間隔大于6個月小于12個月,應該要按1年來算,那可扣除數應該是350*(1%2b5%)%2b17.5才對呀

廖君老師 

2023 02/23 18:22
您好!我正在計算哈,稍等

廖君老師 

2023 02/23 18:29
您好!營改增后,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扣除項目的金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提供的購房憑據為營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價稅合計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是指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本題中2019年6月-2020年4月,未滿12個月,不能加計扣除。
可以扣除舊房金額以及加計扣除=350+17.5=367.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