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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所屬期起不能小于開業設立日期嗎?



一般情況下,稅款所屬期起應不小于開業設立日期,否則會涉及違反稅法相關法律規定。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準予報稅期限累計計算時,對于本月及以后的月份,自企業開業設立之日起累計計算。因而,稅款所屬期起一般不能小于開業設立日期,稅務登記機關也不會批準企業把稅款所屬期起寫成低于企業開業設立日期的日期。以上是稅款所屬期起不能小于開業設立日期的常規原則,但如果企業是因經營管理重組導致原納稅人被吊銷,更換負責人或場所更迭,則可以提出特別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綜合審慎審核后,決定是否準許申請人在批準開業設立之日前起算本期所得稅應納稅期限。
2023 02/07 21: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