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企業與乙銀行簽訂500萬元借款合同。張某提供擔保,甲企業將其生產設備抵押給乙銀行,簽訂抵押合同并辦理抵押登記,未約定擔保權實現順序。后甲企業因經營不善,無力清償借款。乙銀行發現:借款期間,甲將生產設備以40萬元賣給丙公司;1個月前甲將50萬元生產設備交丁公司修理,因甲未交付維修費,設備被丁公司留置。乙銀行要求張某承擔保證責任。張某稱借款債權既有保證擔保,又有甲企業抵押擔保,乙應先實現抵押權。乙銀行分別向丙公司與丁公司設備主張實現抵押權。丙公司認為已取得生產設備所有權,乙無權主張抵押權。丁則認為自己有權



乙銀行在追索借款回款時,將以向丙公司、丁公司設備實現抵押權為主。根據《合同法》,抵押權發生之日,債權人有權要求抵押權人將抵押物歸還,或者將抵押物出賣,將出售所得用以抵償其債權。但是,丙公司認為自己已取得生產設備的所有權,抵押權不能實現,乙銀行需要證明丙公司取得生產設備的方式違反了抵押權的實現要求。而對于丁公司,雖然有留置權,但乙銀行若想實現抵押權,仍然必須起訴張某承擔保證責任,未經乙銀行同意減免或取代,不能單方面減免擔保人責任,且以張某有限責任擔保及甲企業抵押擔保共同保障乙銀行債權。
2023 02/04 13:18
